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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起诉腾讯终审案图文回顾(24)

2013-11-26 23:40  Tech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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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方面,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乱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包括如下两个具体问题: 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也就是用户职能“二选一”,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二、被上诉人将QQ及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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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方面,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论焦点包括如下四个具体问题: 一、是否任何乱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都需要界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占据多大市场份额。 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其重新界定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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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方面,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按争论焦点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九个具体问题。 一、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做出界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说是否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三、综合性及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及视频单一计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统一产品市场。 四、移动端及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否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九、本案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是否应当考虑诉讼行为发生之后相关市场状况,以及技术发展趋势。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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